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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知障礙症作為一個可造成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原因,是與正常老化有明顯分別的,常見分別如下:
記憶力
言語能力
情緒及行為
正常老化

忘記較久前被告知的事
偶爾需掙扎去想合適的用詞,但思考後會想得起
日常生活被打擾時會變得易怒,但能適應變化
學習能力
需花較長時間去學習新事物
認知障礙

忘記較早前被告知的事不斷反覆問相同問題 (例如:「熄左火未? 鎖咗門未」?)
時常難以想起正確的用詞,或經常將東西稱作 「嗰樣嘢」
變得孤僻在不同場合都容易感到心煩意亂
未能學習新事物
評估精神行為能力的方法

了解過往綜合病史

認知評估

跨專業團隊

腦部掃描
(如有需要)
具有精神行為能力



# 如有任何理由相信立遺囑人士的精神行為能力可能被質疑,較穩當的做法是請一位精神科醫生評估及證明立遺囑人士在給予指示和訂立遺囑時有足夠的精神行為能力。
* 簽訂持久授權書需要有一名註冊醫生在場,醫生必須核證及信納授權人在簽署持久授權書時,是具有精神行為能力。
失去精神行為能力
已簽訂
持久授權書
在高等法院註冊已簽訂的持久授權書
沒有簽訂持久授權書
1
就福利及醫療事宜作出決定 > 申請監護令
2
管理財產事務 >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II部 (Part II)向高等法院申請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
以上皆需提交兩份醫療報告,其中一份必須是由認可精神科醫生所填寫的精神上行為能力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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